成医保发〔2022〕22号
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
关于开展成都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
?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
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、财政金融局,成都东部新区公 共服务局、党群工作部、财政金融局,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, 各区(市)县医保局、教育局、民政局、财政局、乡村振兴 局、退役军人局、残联、税务局,各直属(直管)学校:
为贯彻落实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22〕20 号)、《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 155号)、《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》(成府发 〔2009〕52号)、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、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 关政策的通知》(成办函〔2019〕79号)、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成府发〔2022〕10 号)精神,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医疗互 助补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筹资 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筹资标准
(-)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
1.成年人参加2023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缴费标准,分为每人每年375元(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/ 年?人)和每人每年485元(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/年?人)两 档。其中,锦江区、青羊区、金牛区、武侯区、成华区、成都高 新区和有条件的区(市)县按每人每年485元标准筹资。
2.大学生、中小学生、婴幼儿参加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(含大病医疗互助 补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10元/年?人)o
(二)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
1.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,筹资标准为每 人每年357元。
2.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(含大 学生),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(含大学生)个 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(扣除长期护理保险10元/年?人)中 按10%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。
二、集中筹资期
2023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24:00 ( 2022年 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税务、医保年末结算时间)o
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缴费的,按照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 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成办函〔2019〕79号)规定执行。
三、其他
(一)政府资助对象筹资有关问题,市医保局、市民政局、 市财政局、市乡村振兴局、市退役军人局以及市残联等部门,根 据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另行通知。
(二)相关资助部门应在集中筹资时间内,向税务部门申报 缴纳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。在集中筹资时间外申
报缴费的,资助对象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享受。
(三)政府资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前发生的住院 医疗费用,由资助部门按原渠道和相应政策予以保障。
四、施行时间
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
也务局
会
信息公开属性:主动公开
31日。
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
2022年9月16 H印发
乡村振兴局
国家角